求很大;在制作说明的时候也专门请专家撰写,平均每张花费400元。4、关于双倍赔偿。由于摄制作品都属于珍贵文物,因此我方要求双倍赔偿。漳州电大云霄工作站律师事务所2014年10月3日答辩状答辩人:xx出版社,xx省xx市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漳州电大云霄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就故宫博物院诉我著作权纠纷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我方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方为了说明宋清瓷器而需要在书中引用照片,并且引用照片不到总照片数的一半,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承担侵权责任。2、该书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没有侵权图书的著作权。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是作者天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出版社承担。原告应起诉作者的侵权行为。3、原告制作加工费于法无据。制作照片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否则原告就没有照片的著作权,因此,改费用是原告应当承担的费用,我方不应当承担。4、故宫博物馆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故宫博物馆提出的按每张800元乘2方式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额显然跟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赔偿方式是不应该成立的。就赔偿问题来说,这个价格不应该这样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翻两倍的算法,对于赔偿损失范围,《著作权法》规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照片不属于稀有文物,不应当使用双倍赔偿规定。综上所述,我方属于合理使用,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无力请求此致xx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吴锦平2014年10月03日附:1、答辩状副本两份2、证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