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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协议、船员名册及海员解职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3)凡船舶逗留在香港水域内不少于2个工作日,雇主须在船舶抵达香港水域的2个工作日内将船员名册递交总监。(4)凡有任何船员名册根据第(3)款递交总监,他须─(a)记入本条例规定总监须在船员名册内记入的记项,或作出本条例规定总监须在船员名册内作出的批注;及(b)于记入该等记项或作出该等批注后,尽快将船员名册送还有关雇主。(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14条船员名册副本(1)船东须在香港一处地址备存每份船员名册(包括已通知船东的一切更改)副本一份。(2)船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而无论如何须在船员名册上作出任何更改起计的3个工作日内)将所作更改通知船东。(3)在本条中,“船东”(owner)具有《商船(注册)条例》(第415章)给予该词的涵义。(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15条失踪或遭弃置的船舶当任何管有根据第14条规定须予备存的船员名册的副本的人,有理由相信该名册所关乎的船舶已失踪或遭弃置,他须立即将名册副本递交总监。(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16条总监可要求提供船员名册管有根据第14条规定须予备存关乎某船舶的船员名册的副本的人,须应要求向总监出示该名册的副本,而总监可视乎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该名册的副本保留或交还该人。(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17条船员名册的有效期船员名册须维持有效,直至以下情况发生为止─(a)如有任何海员根据船员协议受雇在船上工作,则直至根据该协议受雇在该船上工作的所有海员均已被解职为止;及(b)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则直至在名册上就某名海员记入首次记项后超过6个月以后船舶首次停靠港口为止。(1995年制定)第478L章第18条船员名册的递交凡船员名册并非依据第11条与船员协议载于同一文件内,船长须在名册终止生效后的28个工作日内将名册递交总监;如在该段期间内递交并不切实可行,则须在该段期间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递交。(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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