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其它服务。4.3属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应已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注:该清单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请供应商打印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4.4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4.5验收。4.5.1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与供应商共同进行。4.5.2在验收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相关资料,按采购人或招标文件提出的方式验收。4.5.3由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标准(含行业标准)或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等组织验收。5.踏勘现场5.1除投标邀请函另有规定外,不组织供应商集中踏勘现场。5.2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工程/项目现场,但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物品损害等承担责任。6.联合体投标除投标邀请函另有规定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邀请函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6.1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6.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3以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6.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