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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配网》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89KB

文档介绍
钳口斜纹磨损等缺陷时严禁使用;5.9.3卡线器应按规定的负荷和规格使用,严禁超负荷和不按规格使用。5.10双钩紧线器5.10.1双钩紧线器应经常润滑保养,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严禁使用;5.10.2双钩紧线器应按规定的负荷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5.11千斤顶5.11.1千斤顶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液是否干净,安全栓有否损坏。如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严禁使用。5.11.2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工作时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5.11.3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5.11.4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前面。5.11.5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时将重物垫牢。5.11.6用两台及以上千斤顶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少于荷重的两倍,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受力基本一致。5.11.7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丝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5.11.8千斤顶的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6检查和试验规定6.1小型机械、工器具在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看是否零部件齐全,有无异常或缺陷,如发现有异常或缺陷的应及时维修,不能维修的必须停止使用。6.2动力机械在使用前必须空载起动试机,检查转动部位的润滑情况和连接部位的牢固情况及传动部分的可靠情况,并检查各种油料是否足够,如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维修,不能维修的必须停止使用。6.3受拉力或牵引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一次额定负荷的1.25倍(钢丝绳为额定负荷的2倍)受力试验,如工程期超过一年的,应在一年期以内进行第二次试验,试验数量应按此种小型机械、工器具总数的10~30%随机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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