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生产企业名单。第三章清洁生产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按照合理利用原则,调整产业结构的产品结构,优先安排和推广物料消耗低、废物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促进资源能源的有效利用。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确定开发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清洁生产技术市场。第二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清洁生产科研项目、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提出清洁生产推广项目,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清洁产品。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引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和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筛选评价,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导向目录和指南。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浪费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项目,应当选用已经公布的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产品污染物产生量限额。制定重点产品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限额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做到科学、合理、可行,并根据经济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第四章企业的清洁生产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制定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第三十一条凡国家规定限期淘汰的高能耗、高物耗,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企业应当按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不得转让限期淘汰设备。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做到大的落后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