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期间乙方需履行以下义务6.2.1依协议约定按时分配每年度利润,保障甲方投入资金的安全。乙方出现不能依约分配利润时,需按照本协议第7条中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处理。6.2.2发生不限于本协议第5.1.2条中所列明的有关公司运营发生重点变化以及影响公司未来运营的情况时,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6.2.3每年度春季招聘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不少于50个岗位的用工招聘计划,乙方依照甲方人员实际工作能力聘用合格的雇员。6.2.4合作期间,乙方在衡量自身收益的前提下,安排相关资金用于甲方的困难群众的帮扶帮困工作。6.2.5当甲方提出设定抵押时,乙方需及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的抵押登记手续。6.2.6由于本轮合作属于政府部门严格监管的帮扶项目,乙方需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立项工作,乙方需保证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运营状况、市场评估的数据的真实性。第七条利益分配7.1双方合作期间,每年度乙方需向甲方分配不低于投资总额9%的利润分配。每次分配的利润时间为该投资年度结束后的15日内,方式为将相关款项汇入本协议确定的甲方账户内。初次投资年度的始时间为甲方将约定资金汇入乙方账户的第2日。每个投资年度为365个自然日(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在内)。7.2基于正常的市场变化以及经营风险,乙方在每个投资年度届满30日前,可向乙方书面提出调低该投资年度收益分配请求,并附相关情况说明。7.3甲方收到提出调低该投资年度收益分配请求时,需在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该项请求的答复。7.4.甲方同意在乙方提出调低该投资年度收益分配请求时,按照以下约定予以处理:7.4.1该投资年度的收益分配可以低于投资总额的9%,但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7.4.2不得连续两个投资年度提出调低该投资年度收益分配请求。7.4.3五年合作期间,年均利润分配不得低于甲方投资总额的9%。7.5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实际的盈利状况足以按约定分配利润时,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