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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委托范围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三、委托事项及权限依法开展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人员等实施行政处罚。四、法律责任(一)委托单位责任1.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2.对受委托单位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监督管理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监督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4.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5.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二)受委托单位责任1.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开展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及时下发检查意见、检测意见等。受委托单位如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2.对参建单位违法行为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并由委托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受委托单位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等工作;3.检查意见、检测意见等文件同时抄报委托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4.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査,对委托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5.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6.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五、委托期限本次委托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委托单位(公章)受委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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