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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司业务员未经授权签订协议是否有效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三、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四、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本案黄某无代理权却以原告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符合成立表见代理的前两个构成要件。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就是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已获得了授权。所谓“合理的理由”,是指客观上必须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对合理理由的判断通常要考虑基本权限与实际行为的关联性。如果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时,一般人在此情况下都会相信其有代理权,或者该行为具有足以推定代理人享有权限之事实,可认定为具有合理理由。本案中,黄某持有原告法定代表人刘甲的父亲刘乙授权的委托书,与被告方协商损失问题,这似乎使人有理由相信黄某经过了刘甲即原告的授权。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外代表公司从事业务的人员需取得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即使作为法定代表人刘甲的父亲刘乙,也不能当然代表公司处理事务的职权,毕竟公司经营的行为与日常的家事代理行为不能混为一谈。法定代表人是受公司众股东所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才能,受公司制度的约束。而独立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刘乙授权给黄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因此,黄某所持刘乙所作授权委托书,并不构成被告相信黄某拥有授权的合理理由,不具备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 3、《处理协议》对原告不具有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在原告明亿公司否认《处理协议》的情况下,黄某未获得原告授权而代表原告订立的《处理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效力。故本案被告五线厂要求从原告主张的货款中扣除赔偿款辩称不能成立,应按《供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货款12.8万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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