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证明人、学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用途。4.自制原始凭证,发放类的,必须有经办人、领款人、学校负责人签字;非发放类的,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学校负责人签字。5.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十五条支出限额的审批规定及办理程序1.单张发票金额或单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应先报中心小学、中心学校审批,经有关领导签字审核后,才可到报账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对同一经济事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连续多次或间隔多次开具发票,否则,将给予当面批评或通报批评。2.单张发票金额或单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包含5000元)的支出,应事先向教育局提出项目申报审批手续,经教育局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时附上申报审批表才可到报账中心办理报销报账手续。第十六条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公用经费应按规定的范围开支,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劳务、业务招待、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第十七条学校支出的内部监督管理为加强内部控制,学校支出,不论金额大小,报销前要完善报账手续;学校每月应将报账中心审核返还的收支报账单及报表予以公示,并将公开资料的原始件及相片进行归案保存。第十八条财产物资管理1.除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立专人规范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外,还应加强对非固定资产财物的管理,设立登记簿,用于登记非固定资产财物的收、发、存记录。2.学校发生固定资产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应及时将有关资料送报账中心,由报账中心据以登记入账;学校发生固定资产调出、转让、报废、报损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由报账中心调整会计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