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六、结果运用(一)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市直部门考核结果纳入市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县(市、区)级考核结果作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二)公开通报。考核结果按6个贫困县、7个非贫困县(市、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分类排名,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其中考核成绩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至90分为良好,70分(含)至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较差。对省市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对省市考核为“较差”等次的通报批评。并以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将领导小组成员中的垂直管理部门排名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三)严格奖惩。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特别是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市、区)级主要领导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在资金分配上,给予考核优秀的县奖励和倾斜。问责对象被问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用依据。对在国家省扶贫成效考核评估中发现突出问题,影响全市考核成绩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二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取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的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三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要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各县(市、区)可参照省市考核问责办法,切实加强对各乡(镇、区)党政领导班子、村两委班子、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和县直相关部门的管理,提高精准扶贫脱贫工作质量和水平。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考核问责范围2.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指标3.非贫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指标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指标5.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个性指标6.县(市、区)季度考评指标7.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季度考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