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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扶贫互助资金退出管理实施方案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理。(五)整理齐全相关借款台账、银行对账单以及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和凭证等档案资料,上交镇政府妥善保管。第九条组织核查。(一)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小组应由乡(镇)政府组织的财务人员,与村“两委”成员及农户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二)核查小组对村互助社(社)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互助社(社)提交的相关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进行核查、核对。(三)核查小组在核查中,若发现违纪违法线索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核查小组应将核查结果公告全体村民,无异议后才能进入清算程序。第十条经批准实施退出的试点村互助资金,其清算原则和顺序如下:(一)全额退还入会农户交纳的互助金。(二)扣除管理费用和运行成本。(三)对损耗进行摊销。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耗,由责任人承担;其他损耗,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确定摊销比例。(四)剩余资金要及时缴回县财政,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试点退出村的基础设施、村级集体经济投入、人居环境改善等扶贫项目。(五)村“两委”应将互助资金的清算、退还、使用情况和结果公告全体会员。(六)退出的村互助社(社)要在当地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民政、银行等部门办理互助社(社)机构、银行账户、信用代码、印章等相关撤销登记、注销、销毁等手续,并于以公告。第十一条县扶贫、财政、民政、人民银行、农商银行等部门单位对行政区域内试点村互助资金退出工作进行指导,做好退出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退出工作依规、平稳、有序开展,不留后遗症。第十二条对县扶贫、财政等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审核职责的,镇政府、试点村互助社(社)管理不到位、催收借款不力的,以及擅自使用资金、私分资金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当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分。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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