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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79 |  大小:225KB

文档介绍
合格证书。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不具备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或者其他需要进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国家鼓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修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理论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持证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登记和查询系统。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含生产、储存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可接受风险评估,确定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生活区域及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第二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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