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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新)2012年铁路事规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45 |  大小:215KB

文档介绍
接经济损失。(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第四十九条事故责任单位接到《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签发《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第一节事故责任判定第五十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第六十九条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二)作业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定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第七十二条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按以下规定判定责任。(一)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二)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三)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第二节事故损失认定第七十四条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第七十五条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置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二)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三)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置、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四)被撞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等财产物资,造成的报废或修复费用。(五)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六)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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