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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队章程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求给予帮助解决;4、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安全保障;5、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队;6、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1、拥护志愿服务队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2、自觉履行志愿服务队的职责,完成交办的工作;3、关心志愿服务队的工作,积极参加组织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4、宣传志愿服务队宗旨,维护志愿服务队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活动的社会影响。5、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爱社会,关心他人。第五章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第十一条分国税系统内外两部分招募:系统内部:由各单位采取个人自愿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志愿者人选,汇总后统一上报志愿服务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系统外部:面向社会发布志愿者招募启事进行招募。自愿报名人员向志愿服务队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第六章志愿者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志愿者须服从志愿服务队的统一监督管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三条应招志愿者报名经志愿服务队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核和培训。第十四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经志愿服务队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清退。1、不服从组织管理,拒不履行志愿者义务。2、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3、其他违反志愿服务队章程,做出有损志愿服务队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第十五条税收志愿者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向志愿服务队委员会提出退队申请。第七章组织机构和领导第十六条志愿服务队接受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教育科,负责志愿服务队的管理和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志愿服务队按照区域位置设立志愿服务小分队,在志愿服务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分别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委员会。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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