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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郭勒镶黄旗塬林煤矿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77KB

文档介绍
认定和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杨彦魁,群众,采煤队副队长、技术员、强制放顶领导小组副组长,作为采煤队副队长、技术员和强制放顶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对采煤队安全生产负责。对工作面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失察。17日晚安排打切顶眼之前,未要求工人按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打木垛和戗柱,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6000元。2、黄龙华,群众,采煤队队长、强制放顶领导小组副组长,是采煤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对采煤队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没有下井指挥全队安全生产工作,对工作面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失察。17日晚安排打切顶眼之前,未要求工人按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打木垛和戗柱,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7000元。3、马占录,群众,强制放顶领导小组组长,负责101高档普采工作面强制放顶工作。对强制放顶时老顶冒落不严,采空区出现老顶大面积悬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11月17日晚安排打切顶眼之前,未要求工人按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打木垛和戗柱,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8000元。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陈润喜,群众,安全科科长,对101高档普采工作面中部向上17对支架柱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支护强度不足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消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5000元。5、张前和,群众,代理安全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未履行安全副矿长职责,没有组织矿井安全检查,未召开全矿安全工作方面会议及布置相关工作,对本矿101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老顶人工强制放顶不能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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