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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结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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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迫在眉睫。(二)审计的时效性不强,审计监督滞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虽然推行了任中审计制度,但任中审计所占比重低,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论的执行。(三)任期经济责任评价难。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没有具体量化的指标体系,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办法,对评价结论没有明确的要求,对评价用语怎么说、评价结论怎么下没有规定格式,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很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同时,由于审计手段的局限性,一些如索贿受贿的个人廉政等问题,单从账面难以查出,而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关心的除了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其本人有无经济问题。这样,审计评价与有关部门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造成评价用语闪烁其词,如“审计期间没有接到举报”或“审计没有发现其存在不廉政行为”等等,或者干脆在审计报告中回避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不予以评价。(四)经济责任难以界定。我国尚未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作出规定,造成审计机关在界定经济责任时,面临无的放矢的尴尬。例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关注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而对于什么是重大经济决策,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只能在实际工作中,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大经济决策的标准,从而开展审计工作,这种做法易导致不同地区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参差不齐。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虽然为审计机关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提供了操作原则,但仍然不够细化。两办《规定》界定的标准与现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审计人员感到对问题产生的过程,领导应负什么责任难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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