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出租方:安徽宝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租方: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一、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将下列机械设备出租给乙方使用。1.数控浪板成型生产线(壹套)2.数控弧形板生产线(壹套) 3.剪板机(壹台)4.三辊卷板机(壹台)5.喷砂抛丸机(壹台)6.C自动切割机(壹台) 7.QC12K型数控剪板机(壹台)8.U型成型机(贰台)二、甲方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发运给乙方。三、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四、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五、设备租赁期限为五年,租期甲方向乙方发运之日算起,租金总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分拾期交付,每期租赁金捌万元,由甲方在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收取。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金。六、本合同一经签订不能撤销。七、本合同期满,甲方同意按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给乙方。八、本合同经双方和乙方担保人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