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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专项应急预案 0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急副总指挥,协助船长指挥抢险。 3.大副是船舶应急现场指挥,船长不在船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是船长的接替人。 4.轮机长是船舶机舱抢险现场指挥。 5.全体船员在紧急情况时的职责:见《船舶应急须知》和“货船应变部署表”。第三章安全事故的报告第六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接受并配合当局主管机关的询问和调查,并在24小时内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船长应立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所受威胁等情况,立即向最近的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报告公司调度室值班调度(电话:) 第七条值班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八条发生重特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于1小时内及时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或通报有关单位。一般以上的事故需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九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四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⑴应接受并配合当局主管机关的询问和调查,并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⑵公司根据安全事故情、成立调查组或派员赴事故现场调查。⑶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规定等级以上的事故,事故调查小组应有书面的调查处理报告,并且在事故处理结案后下发《安全事故通报》,并上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船舶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⑴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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