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3.4.2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3.4.3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于操作平台(或地坪)2米以上。禁止朝向15米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3.4.4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3.4.5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3.4.6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3.4.7天然气处理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3.4.8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置换。置换完毕应取样分析,含氧良不大于2%为合格。3.4.9已投用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如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气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对需动火的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3.4.10气温低于零摄氏度时,应对气、水分离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明火烘烤。4、更改本规定的更改执行《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JS/CX-07-2004)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规定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5、相关文件和记录5.1相关程序《消防安全管理程序》(JS/CX-22-200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JS/ZY-21-03-2004)5.2相关文件5.3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