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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轮候查封分配新规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个人理解:轮候查封实质上为仍未查封,其法律效力在于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转为查封。二、轮候查封与多个金钱债权的执行顺序在多个金钱债权情况下,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受偿顺序:第一,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第二,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是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不是诉讼保全措施。第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被执行人的性质采取的执行顺序不同。《民诉法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法院轮候查封分配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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