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达标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昂质量检验报告;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报告; (2)上述检验报告必须是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报告并能列出反映采标的产品标准所规定内容的全项检验数据; (3)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的时效必须在采标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之内。如果标准中未对检验周期作出规定,则应是一年内的检验报告; (4)除特殊情况外,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为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 (5)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达到采标标准要求的结论意见。 2.证明企业具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应提供下列任何一种文件。(1)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一般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三批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交收检验)报告; (2)有效期内的产品采标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复印件。篇三: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简要说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公布日期: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生效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条根据《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