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安置。第二十一条接收安置单位从退役士兵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并在1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不得实行试用期或者收取任何费用。其工资、福利、医疗、住房等待遇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相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交费年限。股份制企业待退役士兵进岗两年后,执行单位入股规定。第二十二条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依法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者严重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退役士兵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的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其主要来源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市、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设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每年并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专项预算资金。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等与安置相关的各类费用支出。第二十四条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和处罚:(一)通报批评;(二)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人计划和人员调动手续;(四)对拒绝接收的单位,除按每个安置计划8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外,并按拒绝接收安置的人数,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以罚款。对不执行处理决定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