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明文禁止几类财产不能抵押外,凡是可以流通的都可以抵押,扩大了人们的融资渠道,尤其是这个浮动抵押权对农民来说是很有好处的。当然,这还需要农民去和银行协商,请求其受理贷款申请,这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主持人:我们刚才说了很多有关农民的土地物权,这是他们非常重要的财产,但是现在在很多农村地区农民土地大量被征用,却难以获得有效的补偿,这些农民的物权在现有的法律中应如何加以保护呢?申卫星:从根本上说,进一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遏制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这正是物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律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补偿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的实际效果还取决于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应该说,这部法律的对征地问题的规定还有很多没有明确的地方,这都有赖于一系列后续制度的完善。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对征地权限和程序的明确、对政府征用行为的行政救济措施的细化,土地补偿标准的合理界定等等。主持人:您刚才介绍了很多有关这部法律的知识,我们发现物权法中的很多规定是和其他很多法律相关联的,而且有很多规定还必须依赖后期的一些工作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申卫星:《物权法》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它所做出的应是基本的、主要的原则,不宜过细。无论是对广大农民还是所有民众来说,要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物权法》的面世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文中很多规定需要细化,还有些文中没有提到的规定,比如不动产登记的收费问题等,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法规明确。这部物权法还留下了很多“管道”,存在一个和既有法律的协调问题。这都是日后必须认真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