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甲方同意,将“引厂入展”的服饰产品以绕过甲方订货会的其它形式对外经销或者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或将成品转授给第三方生产,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次的违约金。第九条阳光条款:(一)甲方人员向乙方以任何形式,如明扣、暗扣、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礼品、请吃、旅游等索取不正当利益,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二)乙方向甲方人员提供本条第一项约定的不正当利益,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有权解除合同,终止业务往来。2、乙方若给予甲方人员不当利益的,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0%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经办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可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注:本条款所涉及的主体对象包括:乙方合同经办人、乙方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的亲友)。(三)乙方如有发现甲方合同经办人及相关人员有如下行为,应积极向甲方公司举报,举报电话:0595—22137059:合同经办人有更改、私压乙方报价行为。合同经办人故意与伪劣产品或同价质次产品供应商合作,排斥其他优秀供应商。合同经办人员故意以交货期、质量要求等变相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合同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他人利用教唆、威胁等方式影响合同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独立履行职责,造成前述人员违法、违规。第十条本协议的争议解决若因本协议产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十三条本协议签定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虎都工业园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虎都工业园地址: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