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Р 第二十八条 I、 II 、 III 级洁净手术室和I、 II 级洁净辅助用房,不得在室内设置散热器,但可用辐射散热板作为值班采暖。 IV 级洁净手术室和见、 IV 级洁净辅助用房如需设散热器,应选用不易积尘又易清洁的类型,并设防护罩。散热器的热媒应为不高于95℃的热水。Р 第二十九条 I、 II 、 III 级洁净手术室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方式,集中布置的送风口面积即手术区的大小应和手术室等级相适应,I级的不小于6.2扩(其中头部专用的不小于 1.4m2), IV 级的不小于4.6m2, III 级的不小于3.6m2。根据需要,洁净辅助用房内可设局部100级区。Р 第三十条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末级净化设施,也不得作为独立机组直接设在洁净手术室和洁净辅助用房内。Р医用气体、给水排水、配电Р第三十一条洁净手术部必须设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三种气派和装置。需要时还可设氧化亚氮(一氧化二氮即笑气)、氮气、氩气气派以及废气回收排放装置等。医用气体必须有不少于三日的备用量。洁净手术室医用气体终端必须有一套备用。Р 第三十二条洁净手术部内的给水系统宜有两路进口,并应同时没有冷热水系统。Р 第三十三条供给洁净手术部的水质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刷手用水宜进行除菌处理;热水贮存应有防止滋生细菌措施。Р 第三十四条洁净手术部内应设直消火栓给水系统及手提式气体灭火器。洁净手术部内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头不应设在手术室内。洁净手术室内应设感烟探测器。洁净手术部的技术夹层内应同时设置消防设施。Р 第三十五条洁净手术部必须设能自动切换的双路供电电源,从其所在建筑物配电中心专线供给。Р 第已十六条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Р 第三十七条洁净手术室内医疗设备及装置的配电总负荷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不宜小于8k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