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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础知识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会需要,对待业和在职人员以培养或提高其具有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一)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二)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六、社会保险和福利(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根据《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l)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另外,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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