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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培训记录第二季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6、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放射事故预防措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放射工作者身体安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特制定本措施: 1、认真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及专业技术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2、设立医院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医院组织落实放射防护人员及措施。 3、督促相关科制定并落实放射性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及时整改。 5、对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6、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适时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7、放射诊疗工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并作好对患者和受检者的放射防护工作。 8、按规定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由医院建立健康档案培训总结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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