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包括粉尘作业或其他化学毒物)的接触史。(2)血象检查,应包括白细胞总数及分类,血红蛋白量或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必要时进行骨髓检查。(3)对从事中子、γ射线或X射线的放射性工作者,尤其需要注意眼晶体的检查。(4)对参加产生射气、气溶胶及放射性粉尘作业的工作人员,应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必要时做痰涂片的细胞学检查。(5)对接触可能损害肝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人员,增加肝功能检查;对接触可能损害肾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人员,增加肾功能的检查;对疑有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人员,可做尿、便或呼出气体的放射性测定,必要时进行全身或脏器的辐射测定。(6)对受超剂量事故照射的男性人员,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中子损伤事故,可增加相应的活化分析。(7)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毛发、指甲、毛细血管的检查。三、不适应症除按一般工作人员要求外,具有以下情况者不宜从事放射性工作;若已参加工作,可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1)血红蛋白低于11克%(男)或10克%(女),红细胞数低于400万/立方毫米(男)或350万/立方毫米(女);血红蛋白高于18克%或红细胞数超过700万/立方毫米者。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2)已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000/立方毫米或高于10000/立方毫米者。准备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500/立方毫米者。(3)血小板持续低于10万/立方毫米。(4)慢性肺疾患,明显的慢性气管或支气管疾患,严重的鼻咽疾患,均不宜从事有射气、气溶胶或放射性灰尘的工作。(5)慢性肝疾患,不宜从事可能损害肝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慢性肾疾患,不宜从事可能损害肾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6)严重或广泛的皮肤疾患,不宜从事易污染皮肤的工作。(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医疗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和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确定。小结:科主任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