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Р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二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Р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Р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但对正常工作不应另行收费。Р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Р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Р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Р 违约责任:Р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Р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Р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Р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Р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Р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Р― 7 ―Р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Р设计费。Р Р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Р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Р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Р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Р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Р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期30天以上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总价款的1%。Р 7.5施工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设计方应积极配合并解决技术问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超过两天未到现场。延误一次扣除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Р7.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依法双Р倍返还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