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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试题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11.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X)12.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3.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量器具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X)14.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X)16.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17.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X)18.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省级批准机关批准。(X)19.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20.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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