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渝环〔2009〕36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管理,环保部发布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以下简称《指南》),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情况。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主题词:环保危险废物经营通知抄送:有关区县环保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9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