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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进行工程款支付;Р3、工程完工经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其委托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并在省厅第二次拨款到账后进行第二次拨款,在承包方工程资料和财务审核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工程款拨付到工程总价款的70%;Р4、在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合格并在资金到帐后90天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0%;余下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算清退。Р六、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核定Р第二十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承包方必须按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Р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定以施工设计(包括设计变更)为依据,以实际工程建设为准。工程量的核定由监理分项分单元审查签证,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必须由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和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现场代表联合审核签证。Р承包方进场后,承包方应迅速自主进行工程量现场核查,对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部分在正式开工前应申报复核,在核查申报的实际工程计量时,对大于清单量的经监理审核、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计量,小于清单量的按实际发生计量。Р七、竣工验收与结算Р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10天之前,向发包方提交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Р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等资料;Р2、增、减设计变更的文件和工程洽商记录;Р3、中间验收记录、工程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Р4、工程竣工图件。包括单体工程竣工图和项目区竣工图;Р5、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影像资料;Р6、其他必须的文字资料和图件等资料。Р承包方不按以上要求提供有效齐全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发包方将不接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Р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申请验收报告后10天内,应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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