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框定了行为人在法律上进行选择的行为模式,是对于行为人过失的判定依据。五、注意义务包含两部分内容。分别为:一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二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六、注意义务不能给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人带来利益。义务的履行的确可能给权利主体带来利益,然而,义务主体却不能从履行义务的自身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只能从其他义务主体同样履行义务的相应行为中获得利益。例如,汽车驾驶员在道路上有观察前后左右行人的注意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不直接为驾驶员带来利益,由于驾驶员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而需要放慢行驶速度,驾驶员可能因此而承受时间上的甚至经济上的损失。驾驶员要获得利益,必须依赖于其他驾驶员也履行注意义务,以防止道路堵塞或发生交通事故。这就是说,注意义务的主体要从履行该义务中获得利益,必须依赖于其他注意义务主体也履行注意义务。七、注意义务未被履行,义务主体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注意义务的来源是什么,只要它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了约束行为人的义务,它就成了法律义务,就成了行为人采取行动时应当遵循的规范。行为人违反此种规范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者,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民法上的“注意义务”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简述“善良管理人”标准。将一个“善良管理人”在当时当地以及同样条件下所达到的注意程度与加害人的注意程度相比较。如果:达到了“善良管理人”同样的注意,无过错;没有达到,过失成立。“善良管理人”——中等社会成员(年龄、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谨慎程度等)注意义务分类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字面来理解因弧这实在没什么可说的就是尽到一般人能尽到的注意义务就行就是象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在作为的过程中要符合本人的意思(可以是明知的或是推知的意思).只要是为了公益义务,是可以违背本人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