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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教基〔2016〕3号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86KB

文档介绍
三年级原则上不予休学。第四十一条休学(复学)证明材料,作为申请附件留存备查,并佐证上传全国学籍系统,分别按下列情况予以提供: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复学)的,须提供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康复证明)、病历、医疗收费发票等。学生因留学申请休学(复学)的,须提供境外录取证明、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有效签证等相关证明。学生因参军申请休学(复学)的,须提供部队出具的参军(复员)证明。学生因违法犯罪申请休学(复学)的,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复学年级不得低于原休学年级。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按第四十一条办理续休手续。第四十四条收到学生休学、复学、续休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第四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也未办理续休手续超过2周,学校多方联系无果的,视为辍学。义务教育年限内,学校须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学校不得劝退、开除学生。学校应将辍学学生依法及时书面报送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按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电子邮箱报送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四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到校复学者,或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超过2年者应予退学;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退学。退学学生应注销其学籍。第四十七条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失踪的,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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