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一是抵押财产保险到底应由谁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如前所述,我国法律规定了抵押期间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价值,或对减少价值部分提供担保。银行据此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或提供担保可以理解为银行提供贷款的前提条件,借款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是借款的必要成本。当然,在理论上存在另一种操作办法是银行付费投保,并将保险费作为业务成本统一纳入向借款人收取的贷款费用。法律对此并未禁止,但现实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障碍。业务办理中应重点改进的问题是对期限较长的抵押贷款一次性收取全部保险费,以及银行要求借款人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由于银行通常由此取得保险代理收入,使得借款人容易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采取不公平的方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不合理的保险费支出和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保险合同。此外,在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并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须退还保险单剩余期间的保险费,而之前由于向代理该业务的银行一次性支付了代理手续费通常难以索回,保险公司承担了不合理的财务损失。二是抵押财产保险赔偿由谁受益。现行保脸合同一般约定,借款人为被保险人,而银行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正本一般由银行保管。这导致了保险索赔和赔偿金领取程序不甚清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可见,现行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以及保管保险单正本的做法并不妥当。如果借款人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由其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而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的保险补偿、优先受偿或提存的权益,应当在保险单中具体约定操作方式,而不是简单地约定为第一受益人。当然,法律并未禁止银行作为抵押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