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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工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情况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延期;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考评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经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考评合格材料的,不予延期。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平行发包后,未对平行发包专业工程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项目考评主体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合格或优良的施工项目及施工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中考评主体工作人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工〔2011〕408号)、《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标准化工地申报及评价程序>的通知》(甘建安质〔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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