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1000元/人/月处罚,并在各月度考核验收时结算。(六)中标人在提供安保服务工作中,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保安行业规范,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均由中标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七)安全保卫服务范围内发生治安事故(如人身伤害、盗情),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八)安全保卫服务范围内发生未经许可的擅自下水事件,处以200元/人·次的处罚。(九)出现溺水身亡事故的,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工作指示主动开展磋商,按照溺亡人数不低于8万元/人的标准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安抚费用以及经济补偿、赔偿责任。(十)安全保卫服务范围内出现未经采购人许可的垂钓行为的,处以200元/人·次的处罚。(十一)安全保卫服务范围内出现乱摆卖,占地经营现象,处以200元/摊·次的处罚。(十二)安全保卫服务范围内发生未经采购人同意的机动车进入的,处以200元/车·次的处罚。(十三)安全保卫服务范围内发生新的违法建设或者水政违法事件的,处以2000元/宗的处罚。(十四)安全保卫服务范围内发生采购人生产或办公设施设备被盗的,处以3000元/宗的处罚,并承担失窃造成的经济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十五)中标人不得分包或转包,否则须按中标价20%支付违约金,并且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十六)安全保卫服务范围内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或者出现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对中标人处以200元/宗的处罚。(十七)安全保卫服务范围内发生《广州市公园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采购人可参照条例中规定的罚款幅度的2倍,对中标人予以处罚。七、付款方式服务费按月计算,中标人应于每月7日前提供上月度发票,采购人每月1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为中标人办理上月服务费支付手续,中标人提供安保服务不足一个月时按日计算。八、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