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有其特殊的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相应的服务规范。在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很多眼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用医疗器材的标准来严格加以规范的。例如,在美国等国家,隐形眼镜一直被视为一级医药产品,其重要程度与心脏瓣膜平级;而在我国,隐形眼镜受重视的程度明显被低估——无论是产品质量方面,还是市场流通方面,都缺乏严格的规范管理。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对眼镜行业的全面监管,使得不少的生产和经营企业游离在医学监管之外。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缺乏相应的约束管理机制,市场很容易陷入混乱,眼镜市场也不例外。眼镜市场的约束机制包括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行业标准体系两个大的方面。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仅有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能够对眼镜市场进行调控,如《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缺乏基于眼镜行业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而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操作层面的障碍,因此难以起到有效规范眼镜市场的作用。另外,在眼镜的行业标准方面同样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笔者对相关标准的研究发现:我国眼镜业涉及的五大类产品均有相应的执行标准,但与眼镜消费相关的配套服务却并未涉及。众所周知,消费者购买眼镜并不是单纯地购买实物商品,而更多地是消费服务,例如验光服务等。因此,眼镜的行业标准除了对眼镜本身进行规范外,还应该对消费过程中的服务进行规范。眼镜的行业标准应该包括实物产品标准体系、验光配镜服务标准体系等。然而,除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以外,我国还没有能够真正地建立起专门针对“眼镜服务”的行业标准。在现有的产品标准规范中,所有的产品规范均以高度专业的技术语言呈现。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的企业对消费者普及一些基础的技术常识。因而,整个眼镜消费过程对于消费者而言是高度不透明的。这种不透明的消费过程恰恰给了一些企业不规范操作的空间。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对无序,消费者的消费过程缺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