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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系统任职资格考试试题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省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专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4.试述开展“学整树”活动的背景及活动内容。、案例分析题:(4题)1.基本案情:黄某,党员,某镇政府领导;谢某,党员,某绿化工程公司经理。2004年3月,黄某所在镇政府按照规划启动当地绿化工程,黄某被任命为工程负责人。绿化工程承包商谢某希望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获得更多工程款,并就此事向黄某请求予以关照,谢某承诺事成后把多得的款项分一半给黄某,黄某表示同意。后查明,黄某利用职权为谢某虚增工程款20万元,谢某拿到工程款后,分两次送给黄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黄某均予以接受。请问以下两种对黄某行为的认定意见,哪种是正确的,请选择并说出原因。A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按照约定收受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B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谢某勾结共同骗取公共财产占为己有,他们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贪污。同意B意见。原因: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与谢某事先共谋是出于侵吞公款的主观故意,用虚增工程量的方式骗取国家的工程款,并将所骗取的款项伙分。黄某分得的人民币10万元看似受贿所得,实则是黄某伙同谢某进行违纪行为的分赃所得。因此,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谢某骗取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谢某身为党员,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与黄某商议共谋,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了违纪行为并将所骗取的公款私分。两人行为互有分工、彼此联系,构成贪污行为的共犯。所以本题应选择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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