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事项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研究;(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第二十三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方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并为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决策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等。(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基本情况初核。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所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