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双拥优抚业务培训材料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申报程序: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连同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复印件交由村委会初审、乡镇复核、县局认定。复核依据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民武装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3名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对服役时姓名与现持有身份证上姓名不符的,必须由户籍管理机关在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内反映。(四)部分烈士子女认定条件: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申报程序:由持证人书面申请、填写《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连同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明书复印件交由村委会初审、乡镇复核、县局认定。对于非持证人的烈士子女,需提供村委会、乡镇两级与烈士关系证明。以上人员的新增与减员,从每年的12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三、优抚对象优待抚恤 1、义务兵兵役优待。优待的办法和标准是:自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开始,兵役优待补助金的标准不分农村、城镇户口,只要是我省征集的义务兵,退役时都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以发放。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60%,县财政负担40%。 2、死亡抚恤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按其生前领取抚恤金的标准增发6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由各乡镇负责收回。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按生前享受的抚恤标准增发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一至四级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