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 (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排菌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结核病病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污水、带有结核病菌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经常接触结核菌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专门用语定义如下: 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 肺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 传染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的肺结核病。 菌阴活动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阴性,X线检查有活动性、或有结核性胸膜炎。 排菌期肺结核病:痰结核菌检查阳性期间的肺结核病。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及其分中心,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和结核病防治科(防痨科)等结核病专业的防治机构。 化疗管理:主要包括全程督导和全程管理,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通过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及误期追回的管理方法。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