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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协〔2012〕54号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评价项目的检查点按“好”、“一般”、“差”给出评价,项目检查点90%及以上达到“好”,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为一档;项目检查点70%及以上但不足90%达到“好”,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为二档;项目检查点30%及以上但不足70%达到“好”,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为三档。(二)观察辅以必要的量测和检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进行分析评审。第四章评价结果第三十二条评价结果“符合”的规定:(一)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规定,满足设计及生产厂家技术文件要求,且质量验收文件齐全、有效;(二)检验、试验及性能试验项目齐全;试验条件符合规定;试验结果达到设计值、生产厂家保证值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试验报告内容齐全,试验结论定性、定量确切,并经审核、批准。(三)评价结果“符合”的为一档。第三十三条评价结果“基本符合”的规定:(一)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实物及项目文件质量存在少量瑕疵,尺寸偏差不超过1.5%,限值不超过1%。(二)评价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二档。第三十四条评价结果“不符合”的规定:(一)不满足上述“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件的,为“不符合”。(二)评价结果“不符合”的为三档。第三十五条单项工程质量评价得分应是所含全部工程部位(范围)质量评价得分的总和。第三十六条整体(总体)工程质量评价总得分是所含全部建筑、安装、性能指标、工程综合管理与档案及工程获奖单项评价得分的总和。第三十七条评价单位依据整体(总体)工程所含单项工程质量评价、性能指标单项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综合管理与档案单项工程质量评价及工程获奖评价的实际情况,出具整体(总体)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第三十八条整体(总体)工程质量评价总得分不小于85分为“优良工程”,总得分92分及以上为“高质量等级的优良工程”。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中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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