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①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②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内容详见《资格、符合性评审表》。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除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接收来自评审现场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除评标委员会主动要求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外,评标定标期间,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相关的任何问题与评标委员会联系。比较与评价。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法评分权重分别为:详见《投标人须知一览表》及评标细则。推荐中标供应商名单。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编写评标报告。复核工作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如需要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通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协议供应商在2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中所列须核对原件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的原件送交采购人核对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采购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须确认中标结果;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预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采购人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