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报告技术指导研究细则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46 |  大小:5909KB

文档介绍
每个档次的样点灌区中应包括提水和自流引水2种水源类型,且数量和有效灌溉面积选取比例应与省级区域该档次比例相协调。(3)小型灌区:由于小型灌区面积没有下限,为了便于实际操作,本《细则》规定单个小型灌区样点灌区的有效灌溉面积不小于100亩。一般情况下,小型灌区样点灌区数量与面积宜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样点灌区数量按不少于全省小型灌区取样范围内(100亩~10000亩)数量的0.5%,一般不超过100个,最少不少于10个;当省级区域内小型灌区数量不足10个时,按实际数量全部选取。二是样点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不应小于该省级区域全部小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的1%。三是样点灌区应包括提水和自流引水2种水源类型,不同水源类型的样点灌区数量和有效灌溉面积应与省级区域内同类型灌区有关指标比例相协调。(4)纯井灌区:以单井控制灌溉面积作为一个样点灌区。纯井灌区应区分土质渠道地面灌、防渗渠道地面灌、管道输水地面灌、喷灌、微灌等5种灌溉类型选择代表性样点灌区,具体要求如下:在上述5种灌溉类型中,同种主要土壤类型、同种主要作物至少选择2个样点灌区,且要在省级区域范围内分布均匀,作物种类应选择当地该灌溉形式下的主要类型。对于纯井灌区某种类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占该省级区域纯井灌区有效灌溉面积30%及其以上时,该类型灌区样点灌区数量须按上述选取数量要求的2倍选取。3.3样点灌区调整条件当省级区域内同种规模或类型全部样点灌区连续3年的亩均节水改造投入平均增加值与省级区域同规模或类型灌区的亩均节水改造投入平均增加值相差20%以内时,参与测算分析的样点灌区不作调整,以保持稳定;当二者相差大于等于20%时,应经省级区域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并复核确认后,对参与测算分析的样点灌区进行调整,使二者差值控制在20%之内;再以调整后的该规模或类型样点灌区的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值为基础,计算省级区域同规模或类型灌区的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