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具备本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其现行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低于一百六十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以提高到一百六十元。二、条件 1.在工程技术岗位上成绩优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组织和解决过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有创见性的技术专著、论文,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3)在经济建设和改革中,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在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2、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能培养、指导研究生。 3、一般需从事相当高级工程师岗位工作五年以上。三、名额控制幅度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关及其所属勘察股计、研究等技术密集型的事业单位,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名额比例,一般控制在高级工程师总数的百分之十,有的可低于百分之十,最高的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勘察设计研究等事业单位,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名额比例,按低于上述幅度掌握。上述名额控制幅度,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掌握使用,不得按比例下放给各单位。四、审批权限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由省或部级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核,报国家经委平衡后,再由省(区、市)或部(直属机构)批准。所需要的增资额,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地方劳动人事部门核准。五、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等遇。企业单位中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的聘任办法与工资待遇问题,将另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