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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修订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第十七条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第十八条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第十九条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第六章培训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第二十一条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提高处方审核水平。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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