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复制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复制件),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复制件);12.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有批准文件;13.反映实际情况的实测图纸:(1)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2)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制件);15.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复制件);16.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初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第十二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分别按下列规定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煤矿首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包括直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改扩建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察分局(站)提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主要条件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