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条件批准开业的,限30日内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批准人追究直接责任。 3、对上级机关转交的群众举报内容查证工作不深不细,第二次被群众举报场所内存在同样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属地派出所或办案单位主管民警、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4、对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非法经营的“黑店”,管辖单位或属地派出所不了解,不掌握,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查处,出现治安问题的,对责任民警或直接责任人要调离原岗位,同时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5、对群众举报不予核查或对场所内存在的治安问题隐瞒不报被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查处的,主管领导责任民警离岗培训。培训结束后,原则上不得回原岗位工作。 6、对市局交办的案件和工作任务拖着不办,或出现一次不按时限完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将予以通报批评、2次以上未按时限完成的,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予以凋离工作岗位。 7、因管理不力,致使场所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制贩传播淫秽物品、吸贩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问题,一年内被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查处两次以上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纪律处分,对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8、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查处场所治安问题决定或命令的;或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停止责任民警和主管领导执行职务;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下级机关请求协助查办的娱乐服务场所内发生的重大线索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充当后台和保护伞或借工作之便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谦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