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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241KB

文档介绍
污染防治工作是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基本法的,中国在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在2000年又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而2014年又启动了修法程序。从制定到连续修改反映出我国越来越重视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作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我国的立法体系里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现今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主要是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法律依据,以其他的法律辅助适用。今后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毫无疑问将主要适用修订了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大气环境保护标准、防治烟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防治沙尘、扬尘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是对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该法对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在第6条和第7条也做出了规定。由于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烟煤型污染,所以防治由燃煤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为此,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燃煤污染的一般防治和燃煤二氧化硫的特殊防治两个方面。近年来,我国汽车使用量急剧上升,氮氧化物污染已成为大城市冬季的主要污染物,为了遏制这种趋势,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列专章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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